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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例BT侵权案终审 裁定入狱三个月

作者:成风 出处:成都商报 时间:05-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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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球首宗BT“点对点”技术在网上分发侵权复制品案,香港终审法院昨日驳回被告陈乃明(外号“古惑天皇”)的上诉,维持被告监禁3个月的判刑。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指出,上诉人通过BT“点对点”技术上载三部侵权电影供网友下载,他已成功地将侵权复制品分发给他人,因此,终审法院肯定了他被定罪是正确的,并驳回了上诉。终审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驳回上诉,被告需要立刻入狱三个月。此判决一公布,立刻引起香港地区网民的热烈回应,有不少人在网上替陈乃明喊冤。

陈乃明2005年1月利用BT软件上载了三部电影的“种子”,之后被裁定三项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而企图分发侵权复制品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三个月,他在上诉期间曾获准担保,因此前后仅在狱中服刑22天,昨天上诉失败后,他立刻被押往监狱继续服刑。

案件的关键《版权条例》中有关于刑事罪行条文的定义,陈的律师认为,条文中的“复制品”是指光碟或其他的实物,而“分发”只限于实物的交收,陈利用BT软件上载侵权影片的“种子”,并不构成刑事罪行。香港终审法院却裁定,以现今科技,传递电子复制品不需要利用实物,因此,条文所指的“复制品”不一定是实物。香港终审法院还在判决中指出,“分发”未必要有实物交收,陈将影片“种子”放在互联网上供人下载,更将电脑连线及执行有关软件,陈的电脑收到下载的要求后,会复制侵权影片的数码资料,再传递到下载者的电脑上,情况如同自动汽水贩卖机等待顾客投入钱币一样,陈乃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企图分发侵权复制品的刑事罪行。

香港海关方面表示,对终审法院的这个判决很欢迎,并指此判决对网络上的侵权活动有警戒作用。海关助理关长谭耀强表示,此判决肯定了在互联网上利用BT软件,上载侵权”种子“作为分发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触犯香港地区《版权条例》的刑事罪行。根据香港地区《版权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该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可被检控,最高可判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五万港币。此外,香港影业协会的执行总干事也对此判决表示欢迎。

据了解,陈乃明是世界上第一位由于通过BT“点对点”技术在网络上传播盗版电影而被推上被告席的。这次,他的罪名成立也意味着通过BT下载观看盗版电影的网民将开始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有相关数据显示,80%以上的网民都有过下载电影或歌曲的经历。(成风)

法学教授:若在内地不算刑事案件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昨天在接受凤凰卫视的采访时表示:“根据内地的法律,若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成立,被告必须具有盈利的目的,也就是说,必须要证明他这样做是出于盈利的目的。但我从这个案件来看,被告就是BT上传供大家享用电影资源,并不是说他要通过这个收取费用,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内地和香港地区的法律还是有一点区别,这个行为如果发生在内地的话,我们有文化执法部门对他进行罚款、警告,或者采取其他办法来处罚,还构不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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