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站内地图
旧版入口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互联网综合

严打网络色情 IDC托管行业受牵连

作者:佚名 出处:PConline 时间:05-25 点击:

内容载入中...

近日,有从事IDC托管业务的公司接到相关部门电话。在电话中被告知,在他们受托管的网站内发现有垃圾贴指向网络色情网站,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清理这些垃圾信息,那么不仅仅这些网站将被查封,而且托管公司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一时之间,IDC托管业风声鹤唳,甚至部分服务器及相关配件经销商的市场业绩也受到影响。

今年4月,公安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银监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十部门联合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打击网络色情,建设和谐网络是每一个互联网从业者应尽的义务。IDC托管业也不例外。最近几年,互联网飞速发展,众多个人网站如雨后春笋般的冒了出来,IDC托管业务也异常红火。这种情况下个人网站和IDC托管行业不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不过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个稍具规模的托管商都托管上千台服务器,数千个网站论坛,每天更新的信息数量更是数千万条。以IDC托管公司有限的人力物力,要保证这数千万条信息不包含非法信息或者指向色情网站链接,在技术上确实面临巨大的挑战。

近期PConline服务器频道将组织相关人士讨论个人网站站长和IDC托管行业如何面临这一挑战,敬请网友关注。
  
资料1:打击网络色情 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设"黑名单"

今年4月起,信息产业部等10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陈家春23日表示,信息产业部门责无旁贷,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坚决铲除网络色情的生存土壤。

陈家春说,在市场管理方面,今年我国将重点加强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管理,全面规范清理互联网接入服务。对于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要加强行业监管,特别是网站备案制度的落实。对无证经营的,坚决取缔和规范。在技术保障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并提供具有过滤淫秽色情信息功能的服务,尽快推广使用绿色上网软件,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

陈家春强调,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承担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关管理责任,严格把关;中国互联网协会要积极推进互联网行业自律,发起“绿色网络联盟”等。信息产业部门正在研究净化网络环境的长效机制,将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电信监管部门要将“黑名单”与经营许可证年检结合起来,相关电信运营商应立即停止接入等措施,防止被查处取缔的网站、服务商死灰复燃。
  
电信运营商纷纷表示,“文明办网”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坚决拥护此次专项行动。中国电信将进一步完善电信网络实时监控和管理手段,加强对大带宽接入的检测和监控力度。开展以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为重点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专项治理。
  
中国网通表示,要加强对主机托管、虚拟主机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用户入网许可审核制度,明确接入用户的信息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上网日志记录留存制度。
  
中国移动也表示,对接入的业务服务提供商进行严格的业务审核和备案,加强业务拨测,加强对接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网络色情信息,将立即停止业务合作。(人民日报记者:杜文娟)

资料2:发200条黄色短信可判3年刑 强制用户访问要重罚

据新华社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天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连带规定一

发黄邮件不牟利也可判2年

司法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8种情形的前5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连带规定二

传播淫秽语音百次可判3年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数量或数额超过规定的5倍以上,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连带规定三

强制用户访问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将受到“从重处罚”。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3种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形下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从重处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向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连带规定四

为犯罪提供帮助以共罪论处

为切断淫秽网站背后“利益链条”,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收藏本文:
】【打印页面】【推荐给朋友】【关闭窗口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