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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此案将于本月中旬在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开庭。据悉,这也是武汉首例由博客引发的侵权官司。
个人博客转载网文引来官司
杜茘介绍,3年前他曾写过一篇武汉某公司侵犯职工权益的报道,该文发表之后公司方面反应强烈,但最终没有定性。不久,他无意中在网站上看到一篇网友上传的帖子,题为《蓝天下的罪恶无人管,何时再出包青天》,该帖子酷似检举信,也是“反映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杜茘说,因为该文也提及他此前采写的关于该公司的那篇报道,于是将其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上。
杜茘介绍说,今年8月20日,武汉某公司委托律师找到他,称其博客上转载的帖子中,反映的问题有失实的地方,希望能删除相关的帖子。
杜茘说,除了他报道过的内容外,他并没有对该文反映的某些问题进行调查,对其是非不能做出评判,于是他接受了对方律师的要求,于8月21日删除了帖子。
“没有想到,我在8月底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在我删除帖子第二天,他们把我告上了法庭。”杜茘说。
原告称部分合作项目受影响被迫中断
武汉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称,该公司将撰写帖子的章某等10人和转载帖子的杜茘告上法庭。
据杜荔提供的该公司的诉状称,今年5月以来,该公司发现章某等10人捏造虚假事实,撰写了《蓝天下的罪恶无人管,何时再出包青天》等文章,并从2006年起至今多次在“搜狐”、“网易”、“中国雅虎”、“四川在线”、“生活感悟日记”、“中国CEO”等全国门户及知名网站和个人博客上,以署名的方式广泛发表和转发。
诉状称,被告的文章无中生有,在网站上发布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被大量阅读和评论,对该公司产生了很大影响,已构成侵权。
诉状称,杜茘不仅在自己的博客上对明知是虚假的事实侵权文章进行转载,还以知情人的身份在博客上设立专栏,故意突出侵权文章所涉及的内容,使该侵权文章的影响和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加深,一些合作项目因此遭受质疑而被迫中断,并使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遭受了指责和猜疑,饱受精神痛苦,公民人格权遭受严重侵害。
今年8月22日,武汉某公司以章某等10人和杜茘对其进行诽谤和诋毁、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11人告上法庭,要求杜茘等11人全面删除网上所发布的有关文章,在相关网站和杜茘的博客上进行公开道歉,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偿该公司两负责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
该公司10名发帖者被撤诉
“此前武汉某公司一共起诉了11人,其中章某等10人都是他们公司的职工。11月9日,他们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称原告已部分撤诉。也就是说,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是被告了。”杜茘告诉记者。
本报记者 谭经田
█被告杜茘
开博主要是为广大打工者维权
昨日,记者登录杜茘的博客,已经看不到那篇被指侵权的文章了,取而代之的是“本文已由博主删除”几个字。杜茘介绍,他当初开博客的目的,不是写个人的感受,而主要是为广大打工者维权,将打工者反映的问题发布到博客上,希望能引起各方关注并促成问题的解决。杜茘说,他为打工者说话的信念不会因此而动摇,博客他会继续写下去。
█律师说法
博客侵权与其他侵权没有本质区别
针对此案,不少市民认为,博客是自己网络上的“私人日记”,不同于公开发表的文章,算侵权有点牵强。而且杜茘只是转载,没有做任何评价,即使算侵权,也是帖子的原作者在侵权,而不是杜茘。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吴林兵律师则认为,博客侵权与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的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的平台不一样。杜茘是否构成侵权,不在于他以何种形式发表或转载言论,而是要看这篇帖子的内容。如果文章当中确有失实内容,或有谩骂、侮辱的语句,那么就构成侵权。如果内容属实,就不是侵权。不过,内容是否属实必须由被告来举证。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吴林兵律师提醒,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要谨慎,注意所写内容必须是事实,且不能牵涉对方隐私,更不能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否则,受害人可以追究作者责任,严重侵权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省公安厅建议实施
博客实名制
本报讯 11月7日,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分管全省网监工作的省公安厅副厅长黄洪建议我省今后争取实施博客实名制。
省公安厅副厅长黄洪会上称,“我知道有一个博客,点击过百万,内容全是介绍性技巧,虽然上面注明了‘未成年人禁入’,但完全没有实际上的束缚,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可想而知。”
副厅长黄洪建议我省今后争取实施博客实名制。此外,要对一些网站、论坛,按照受众的年龄,进行分层进入。 |